关于加快推进天元区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决定
2024-01-19 12:40:04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株洲高新区(天元区)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易湘锋 | 作者:梁宇声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13505

关于加快推进天元区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决定

(2024年1月19日株洲市天元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

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)


为着力推动解决我区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滞后的问题,夯实农业农村基础,全面推进乡村振兴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作出如下决定:

一、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重要意义

1.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是贯彻中央精神的需要。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就农田水利设施建设、“四好农村路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,强调要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,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。2023年发布的中央1号文件也就加强农村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部署。天元区是高新区的所在地,同时也是农业大区,做好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对于我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,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意义重大。

2.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是推动乡村振兴的需要。农村水利设施和道路建设,是加快农业产业发展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和支撑。2024年1月召开的区委全会强调乡村振兴要精准发力,探索建设农业发展体系,推动和美乡村建设,开展人居环境提升行动,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。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是落实区委决策部署、推动我区乡村振兴的具体举措。

3.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是回应群众呼声的需要。目前,全区农村片区仍有一部分群众主要出行村道、组道没有硬化,不少农村公路未实现“白改黑”,很大一部分水塘亟需清淤、整修,一些田间渠道已不能正常输水灌溉农田。此类短板严重制约了我区农业农村的发展,人民群众对此呼声很高,迫切要求加强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。

二、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目标任务

(一)农村水利建设方面

农村水利设施基本完善。力争三年时间,实现“蓄得住水、灌得到田、上得了山”目标,管护运行机制基本健全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达标,防汛抗旱能力显著提升。农村供水安全可靠。

新建清淤整修一批小型水利工程。开展小型水库、山塘清淤、整修,加固、新建小河坝,更新改造小型泵站、抗旱机台,整修、加固堤防,全面提高蓄水保水和防汛抗旱能力。

新建、重建、清淤一批输配水工程。开展渠系(管道)和排水沟(管道)等输配水项目的清淤、新建、重建,全面提升输配水能力。

巩固提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。继续加强农村自来水管网延伸,完成水厂扩容提升,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可靠。

(二)农村道路建设方面

全力推进农村道路建设。努力打通农村“主次动脉”道路,基本实现乡镇通三级路、建制村通等级路、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(组)通硬化路,实现与美丽乡村、农业产业园区的融合发展,着力构建安全便捷绿色美丽的农村道路交通运输体系,支撑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。

实施一批道路提质改造。积极推进旅游路、资源路、产业路建设,注重村、组道路硬化,完成一批农村道路“白改黑”。

完成一批道路养护工程。根据省、市、区“四好农村路”建设有关部署,对辖区内农村道路进行日常养护,有计划开展农村道路整修。

打造多条美丽乡村示范道路。开展美丽农村路的认定,积极推动县级美丽农村路、乡镇级美丽农村路的评选。

消除一批道路交通顽瘴痼疾。全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顽瘴痼疾整治,在农村道路危险路段、临水临崖、平交路口、急弯陡坡等安全隐患路段,加装完善交通警示标识牌、凹凸镜牌、波型护栏等防护设施。

三、加快推进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保障措施

1. 强化组织保障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的领导,负责组织、指导、协调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,根据本决定精神,分年度提出具体实施计划,年度计划要明确具体项目、责任单位、投资总额、时间进度。交通运输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发展改革、财政、自然资源(林业)、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工作。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,具体组织、指导、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。

2. 做好规划引领。区人民政府应坚持农村规划建设一盘棋,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和中央、省、市、区“十四五”规划纲要,结合农业发展和村庄规划,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和专项行动计划,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、水利、农业农村、自然资源、林业等部门备案。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、耕地保护专项规划相协调。

3. 加大资金投入。多渠道筹措资金,投入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。要加大区本级财政投入,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区本级财政投入,将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列入财政预算,并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。要加大对上争取资金力度,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农村公路和水利建设的政策机遇,加强项目包装策划,积极争取特别国债资金、一般债资金、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等政策资金支持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,积极争取发展改革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、水利等上级部门有关符合使用渠道的资金。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,创新市场资本投入机制,支持市场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农业小型水利设施项目;用好用活村级“一事一议”政策,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兴修农田小水利和农村道路的积极性,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、农民积极投资投劳的多元化机制。

4. 健全建管养机制。农村水利设施和道路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,保护生态环境。水利、交通运输、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,强化对施工、验收和管护全过程管理,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。要按照“谁受益、谁管护;谁使用、谁管护”的原则,明确管护责任,建立监管机制,构建“管养共担、成果共享、基层共治”的农村道路和水利设施综合养护管理体系。

5. 加强监督检查。加强人大监督,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的法定职能,综合运用调研视察、执法检查、专项评议等多种监督方式,加大对本决定执行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,确保决定落到实处。加强行政监督,把农村水利和道路建设、维护纳入区人民政府考核体系,设定科学量化的考核指标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、严格责任追究。加强社会监督,对农村水利和道路设施建设项目,要适时向社会公告,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,自觉接受人民群众、媒体监督,以促进项目建设的质量、进度、安全和效益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责编:易湘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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